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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期货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0浏览量:5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期货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HE FUTUR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缩写ZJF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各项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组织和督促会员执行期货法律、法规;
(二)制定行业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行业规则和本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整理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并向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单位反映情况;
(四)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七)开展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水平;
(八)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奖励或经批准表彰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
(九)搜集、整理国内外期货业的信息、数据、资料,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组织开展期货市场相关问题的研究,组织有关学术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十一)开展期货业国内外交流;
(十二)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等相关单位授权及本协会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经批准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依法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以及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四)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期货经营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明;
(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填写《浙江期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五)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注册,并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联系会员组成。
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期货机构或其他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风险管理子公司以及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联系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十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普通会员、联系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三)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对本协会的处分进行听证、申辩的权利;
(六)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行业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 按规定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及统计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接受本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七)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向协会申请,经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交回会员证,否则会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审议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 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 审议本协会的会员年费标准;
(七) 审议本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 审议年度预算以外或者超出年度预算单项20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
(九) 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普通会员及联系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备案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任和解聘协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一)审议年度预算以外或者超出年度预算单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出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可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非会员理事由浙江证监局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协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的法人机构(不含宁波市)或会员单位共同推荐的会员;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机构的理事代表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专职董事长等、分支机构的理事代表应当是机构负责人;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情形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证券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四)证券期货及相关行业工作经历三年以上;
(五)热爱本协会工作;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浙江证监局或协会理事会提名,并向浙江证监局备案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时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向浙江证监局党委备案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修订;
(六)决定年度预算以外或者超出年度预算单项10万元以下的支出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各地期货业同业例会系本协会在当地开展自律活动的工作形式,依据会员大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行使职能。同业例会接受本协会的考核、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协会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在浙江证监局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党建工作,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大力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协会更好地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加强政治建设,落实好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责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国证监会党委和浙江证监局党委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主动将贯彻落实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向浙江证监局党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政治教育体系,引导全体党员坚定理想信念。
第四十条  加强组织建设,健全议事决策、组织人事、财务会计、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工作人员关于回避、兼职、证券期货基金投资等方面的专项制度,并向浙江证监局党委备案。
协会党支部书记人选由浙江证监局党委提名,任期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与本届负责人任期一致,但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一条  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加强纪律建设,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浙江证监局党委备案;计划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单独进行备案后,方可实施。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采取规定的程序投票表决,并建立健全独立、规范、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
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以外,协会负责人存在出差、走访、休假、离岗学习等情形的,应当向浙江证监局党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协会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一月底前向浙江证监局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七月底前书面报告半年度情况。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单位、团体的捐赠、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证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证监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